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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會法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修正實施以來,教師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縣市教師職業工會或是教育產業工會陸續成立,本會也在同年7月11日成立。依工會法第5條之規定,工會有以下之任務,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及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等。為執行工會法賦予教師工會之任務,本會於同年12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修正「本會秘書處編制員額暨工作準則」第3條,「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下設政策部、專業發展中心、福利部、文宣部、組織部、外事部、社會發展部、集體協商發展中心等單位,……。」於本會的組織架構中,增設「集體協商發展中心」以滿足該項任務之需求。
之後,考量本會組織任務中,對於法律專業服務的需求量大增,故於101年7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3條,將中心名稱更名為「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本中心之工作職掌為團體協約研擬修正、協商代表研習、協約執行監控、勞資爭議支援及評估、協商法制研究及提供法規諮詢服務等相關工作。編制員額為執行長 1 人、副執行長 2 人及研究員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