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發稿日期:2026年10月30日
教育部公布學校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全教總:應強化雇主責任、確實保障教師勞動安全
針對教育部今日(30)晚間公布「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下簡稱「指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肯定教育部正視教師及教職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學生、家長及其他第三方不法侵害的問題,並將教師非出勤時間休息權益(離線權)、依法處置保障及不當檢舉案件分流等教育現場特殊議題納入「指引」。這代表教育部終於肯認教師除了是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也是在面臨親師衝突、學生管教等情境時,須承受職場安全風險的勞動者。
然而,全教總認為「指引」的訂定必須要讓教師的勞動安全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不只是無拘束力的「行政指導」,甚至讓學校多出一套行政負擔。本次「指引」雖然已納入教育現場的特殊風險,但在程序規定、執行職務保障及勞資關係對等上仍有不足,全教總提出四項建議,一項提醒,呼籲教育部持續修正及補強:
四項建議:
一、程序規定缺少法律明確性,應有具體課責雇主機制
本「指引」要求學校應建立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但諸如「視案件之型態與嚴重性」、「必要時,請求警衛、保全人員、校安人員或警方介入」、「釐清事實並為適當之處理」等用語缺少法律明確性,到什麼程度具有「嚴重性」? 什麼狀況屬「必要時」,如何處理可稱為「適當」? 皆難以防範學校管理者消極不作為,若要落實「指引」的預防目的,應有更具體的機制課予雇主責任。
二、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應有更具體的學校支持及保護機制
「指引」雖然肯認教師依法處置及阻卻違法事由,但仍欠缺教師遭受家長施壓、不當申訴或報復性檢舉時,學校應如何提供支持的具體程序。建議明定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釐清事實、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及行政協助,不得僅因接獲申訴或檢舉,即要求教師承擔不合理的說明、道歉或其他不利處置。
三、不當申訴及檢舉案件,應建立更明確的判斷及分流基準
針對許多教師深受其擾的濫訴情形,「指引」已提出不符受理要件案件的分流原則,但對於形式上符合受理要件,實際上卻可能涉及重複申訴、惡意騷擾、無正當理由要求或持續性施壓的案件,仍欠缺更具體的判斷及處理機制。建議教育部建立可供學校參考的檢核原則,並明確保障教師在案件處理期間的程序權益,避免申訴制度遭到濫用。
四、涉及勞資權力關係,應強化勞方代表角色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及處理,涉及工作環境、工作實務及人事管理等,皆屬於勞資關係的重要一環。相較於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五版),明確要求改善措施應有工會或勞工代表參與,教育部版本對勞方代表參與的規範仍不夠明確。
受限現行法律規定,教師被禁止成立學校內的企業工會。因此,依《教師法》成立的教師會即是代表教師的法定組織。建議學校調查校園內部不法侵害案件、或風險評估、預防措施規劃及成效檢討等,應有教師會代表參與,確保「指引」符合第一線工作現場的真實需求。
一項提醒:避免防治「指引」變成學校另一套行政負擔
全教總特別提醒,學校現有行政人力已經相當吃緊,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要求學校額外成立多個組織、重複填報表單、反覆召開會議,或增加大量與實際防治效果無關的行政作業。教育部應注意與現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校園安全及其他相關制度整合,避免重複建置及重複填報。對於規模較小、人力不足的學校,更應提供簡化且可操作的執行方式。
此外,學校面對家長或學生的不法侵害,往往需要保全、警政、社政及法律等外部資源協助。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援與經費,而非將所有預防、通報、調查及後續處理責任,全數交由學校行政人員承擔。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的目的,是讓教師在工作時有安全感、依法執行職務有支持、遭受侵害時有依靠。唯有將制度保障真正落實到教育現場,才能打造尊重教師專業、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友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