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向會員報告】私校不得恣意減薪-私校夥伴不可不慎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學校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近期據私校會員反應,部分私立學校教師因排課不足授課節數,而遭扣減其薪資,全教總函詢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並獲復知如下:
(去文) (回文)
如發現有被恣意減薪的情況,請立即向所轄地方工會提出協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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