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釋(函文)
主旨:
......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
說明:(略以)基此,各級中小學依本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且依前開教育部102年12月13日函釋示,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期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