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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函釋】延病代理支領地域加給乙案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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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9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60055710號函

有關擔任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延長病假之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地域加給?

1、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加給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1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2、延長病假期間之代理教師,同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其代理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3、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詳參:行政院1060926函釋延病代理支領地域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