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26年4月30日
社保提撥免納所得稅 全民都受惠
全教總呼籲立院支持修法 終結不公平稅制
明天開始就是五月報稅季,經全教總倡議修法,目前屬於年金制度第二層之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皆可免納入所得繳稅,感謝朝野委員通過福國利民法案,嘉惠全體報稅族。
全教總指出,長期以來,我國所得稅制對於不同層級年金保險的保費扣除規定存在明顯矛盾。屬於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如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提繳費用已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第三層的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亦有新台幣24,000元的列舉扣除額。然而,最基礎、最核心的第一層社會保險,包括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強制提繳保費,卻要與商業保險保費併計,形成極不公平的現象。
對此,全教總繼成功爭取公教退撫提繳費用免稅後,再次委請朝野委員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明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配合刪除相關列舉扣除額規定。目前已有賴士葆、柯志恩、郭國文、民眾黨團等提出修法,全教總表達高度肯定。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公保、勞保、軍保是第一層基礎年金,是國家保障人民老年經濟安全的重要社會安全制度。這類保險費用直接從薪資中扣除,非屬個人自由運用之財產,若再計入所得課稅,形同一筆收入被剝兩層皮,顯然違反所得稅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再者,第二層、第三層年金都已享有免稅優惠,第一層的基礎年金更應優先免稅才符合比例原則。若將公保等強制費用擠進每年24,000元的商業保險列舉額度內,不僅大幅縮減原有額度,也嚴重減損鼓勵民眾自購人身保險的政策美意。
立法委員賴士葆指出,軍公教勞的社會保險保費,屬強制納保性質,不應計入人民所得,現行《所得稅法》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民眾是依國家訂定的法律規定繳付保險費,和商業保險保費性質不同,一起納入列舉扣除額顯然有失公允,何況,受雇者的職業年金保費均已完成免稅,更凸顯社會保險免稅具高度政策正當性。有鑑於此,他已提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期待朝野共同支持修法,儘快完成審查,以嘉惠全體國人。
立法委員林沛祥表示社保的提撥,本質上是為未來做準備,是退休保障、是基本安全網,而不是可自由支配的所得。但在現行制度下,這筆錢卻仍被納入課稅,這樣的制度,確實有檢討的必要。所得稅制度的核心,本來應該是「量能負擔」,讓人民依照能力分擔責任,同時也能維持基本生活品質。政府現在最優先的工作,就是把民生擺在第一位,持續檢討並改善現行稅制。同時,在通貨膨脹持續的情況下,政府也應該動態檢討免稅額與扣除額,讓制度跟得上現實,而不是讓人民默默承擔壓力。
立法委員林宜瑾認為設計一套合理稅制,比起要求國家收了稅再普發現金還要有建設性。她表示,受僱者強制納保是國家重要政策,需要全民參與才能達成目標。這筆保費直接從薪資中扣除,並非人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自由運用的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還為了這筆錢向人民課稅,等同是在擴大國家政策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林宜瑾認為,合理的稅制,能夠幫助國家政策走得更穩健也更長遠。她表示將提出相關法案,期待在不遠的未來能夠儘速完成立法。
立法委員牛煦庭指出,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大類,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至於壽險、醫療險、健康險等商業保險,是屬於「任意保險」,兩者在本質上完全不同。所得稅法第17條,居然把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用全部同樣列於「列舉扣除額」範圍之內,讓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共同使用24,000元的扣除額度,很明顯沒有考量到這兩者的本質上的差異。比較正確的作法是,將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抽離列舉扣除額,直接規定免納所得稅,如此才能體現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所在。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要求賴清德總統兌現「加薪、減稅、少負擔」的選前承諾,實現社會公平。現行稅制下,受薪階級要繳的稅幾乎一塊錢都跑不掉,勞保保費納入2.4萬的列舉扣除額,受到商業保險排擠,實際上沒有免稅效果。對勞工而言,等於一筆辛苦的薪資所得,要被扣費又扣稅,活活被剝兩層皮。修法直接使勞保保費免納所得稅,對生活負擔沉重的勞工可有感免稅,同時亦有間接加薪的效果。
全教總呼籲朝野委員全力支持修法,儘快完成審查,讓第一層基礎年金保費自明年度起就可以免稅,完備我國年金稅制,終結長達數十年的不公平現象,保障全體國民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