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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教總新聞稿】公共議題淪為謾罵與惡意攻擊已偏離正途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正視政策擬定應有的態度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新聞稿
部門別: 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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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公共議題淪為謾罵與惡意攻擊已偏離正途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正視政策擬定應有的態度
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創設「校事會議」,後經113年4月重新修正後,校園內出現各式濫訴現象,小案大辦,民粹至上、無差別受理,非但未能有效處理重大不適任教師案件,反而嚴重消耗學校有限的人力與物力,明顯損害教師士氣與整體教育品質,已是不爭事實。隨著各界檢討聲不斷,教育部更宣示啟動檢討整部解聘辦法的修正,修正意見也隨著各種諮詢會議相對浮現。
然,這兩天有位握有實質主導解聘辦法修正政策的莊姓人士在其FB發表數篇貼文,為了鞏固其錯誤的「解聘辦法」,發言攻擊本會理事長及對本會政策潑髒水的言論。握有實質行政主導權者卻淪為用謾罵、誅心的方式臆測政策攻防,教育公共政策應有的嚴謹的討論淪落至此,讓教師們感到不可思議,本會嚴肅呼籲教育部應出面制止,並應解除這位人士於解聘辦法衍生制度參與關係,讓公共議題回到理性的討論,才是制定政策應有的面貌。
錯誤解讀資訊是政策擬定者不應該犯的錯
該莊姓人士的某篇FB留言,恰與「仇師」的某教育基金會的新聞稿說法雷同,「全國正式與代理教師共22萬9647人,每年僅1,372件投訴、1,124件受理,僅佔千分之六,不能稱為濫訴。」、「過去一年,台灣有26位中小學教師,因為體罰、霸凌、教學不力,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全台灣大約有19萬5千位專任中小學教師,所以這26位不適任教師,能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幾乎都是萬中選一,比當選師鐸獎難度還高啊!」充滿邏輯錯誤與論述偏誤。
目前備受批判的是解聘辦法處理程序是否合理,是討論機制中有無錯置因而造成偏失,例如本會10月15日新聞稿指出的:第一、教育部統計顯示,全年(113年4月17日至114年5月30日)投訴總案數1,372件,受理1,124件,案件受理率為81.9%,已完成之調查案件計769件。終局處理結果僅26案達到停解聘程度,分別佔整體投訴案件1.9%,佔受理案件2.3%,佔完成調查案件3.3%。第二、以受理並完成調查案件769件來說,學校依「解聘辦法」可「直接派員調查」或「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最終不成立案件為合計382件(49.7%),案件成立、終局處理屬於懲處事件為311件(40.3%),未予懲處有50件(6.5%),達停解聘情事僅有26件(3.3%)。
嚴格來說,除26件達到停解聘程度的投訴案之外,其餘案件依「解聘辦法」第9條之旨意,應屬不予受理之情形,然而多數案件(81.9%)卻皆決定受理,並進入校事會議程序,明顯存在小案大辦之情事。而且,調查完成確定不成立案件達382件(49.7%),近乎一半;若再加上原先不受理的248件,共佔整體投訴案件45.9%,可證校園確實存有濫訴。
然而,「仇師」的基金會卻是分母錯置的邏輯謬誤,解聘辦法的啟動對象並非「所有教師」,而是「真實有停解聘」的「被投訴教師」。檢驗是否浮濫,應比較「被投訴案件數中,多少啟動校事會議,甚至真正達成辦法目標」,而非將全體教師作為分母,而莊姓人士的「全台灣大約有19萬5千位專任中小學教師,所以這26位不適任教師,能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幾乎都是萬中選一,比當選師鐸獎難度還高啊!」不僅無任何統計數量的佐證,僅憑一己猜測,可謂高度仇師值的代表。
教育政策應經得起檢視與討論 歡迎各界檢視
全教總去年4月「解聘辦法」修正案公告後即預警,如今不幸成真。超過八成學校曾召開校事會議,讓學校「辦學變辦案」。而且,經過耗時耗力的校事會議調查之後,真正達到停解聘程度的案件比例僅約 3.3%,這樣錯誤的「解聘辦法」不用修正嗎?若校事會議制度已然失敗,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何不如廢除,教育部不應面對現實應立即修正嗎?讓教育現場回歸到以往的寧靜,避免更多師生權益繼續受到錯誤的「解聘辦法」的傷害,是全國教師的期待,更是保障及捍衛學生權益重要關鍵。
全教總身為教師組織,對攸關教師職場權益,提出政策建言責無旁貸,對於解聘辦法的修正意見,請詳參本會歷年來的新聞稿,具體建議簡述如下:
第一,建議增訂「衝突協調前置程序」:學校於知悉教育現場發生任何衝突或異常情事時,學校均應本於職責,優先啟動溝通協調措施,力求化解對立,避免衝突擴大。因此,「解聘辦法」應明確增訂「學校知悉教師有疑似不當行為發生,應本職權先行協調,以化解親師生衝突。」唯有落實親師合作與溝通互信,才能真正維護學生受教權、增進友善校園氛圍,並使輔導管教回歸正常化。
第二,限縮校事會議受理範圍,適當預防主管機關越權干預:為杜絕濫訴與行政空轉,本會主張「解聘辦法」應先刪除「匿名檢舉但書」及「撤回檢舉繼續調查」之規定;其次,針對僅涉懲處未達停解聘之投訴案件,應刪除「直接派員調查及相關程序」規定,回歸學校日常行政職權或依「考核辦法」處理。最後,「解聘辦法」應增訂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時,應初步按學校不予受理規定審視;若屬應不予受理案件,則逕復不予受理,不得再轉文或給予不當指導要求學校續辦。尤其,對於部分地方政府規定「全面受理」各種管道投訴,應立即予以糾正,協助學校阻擋濫訴,捍衛教育行政獨立性。
第三,全面提升教師組織代表與家長代表在「解聘辦法」各級程序(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審議小組)中的實質比例,確保審議功能貼近教育現場,並有效制衡行政濫權、降低調查誤判。
第四,經校事會議調查確認無事實者,應有補償與濫訴究責機制:鑒於濫訴嚴重衝擊教育現場,並已構成當前學校教師荒原因之一,「解聘辦法」應對經調查確認無事實者,提供補償機制,並可就濫訴究責,以符合公平正義,或減少濫訴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