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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快報】全教總爭取公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全國一致成功達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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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法規快報112年6月28日】
全教總爭取公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全國一致成功達陣
全教總於112年3月函文主張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定全國一致
教育部112年6月28日函釋
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且年資未中斷,原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全國一致:不同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或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適用
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