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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令釋】教師待遇條例9條1項4款:曾任公幼代理教師年資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敘薪】
內 文

 

文號 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  ( 文本 )
主旨
有關本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依本函辦理改敘,請查照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摘要
二、前開本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本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本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本函規定辦理。

 

文號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一、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人(一)字第八九○○○二九六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分停止適用書函

所詢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薪級究應銜接或重新核敘,又其曾任國民小學幼稚部代理代課教師年資、鄉鎮公所未納編前之保育員年資、國小未納編前附設自給自足幼稚園教師或助理教師年資等,得否採計提敘疑義。(教育部89.1.10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

 一、幼稚園係屬學前階段,以往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教師年資,除當時已具中小學教師資格者得予採計提敘薪級外,未具中小學教師資格之幼稚園教師年資尚不予採計提敘。嗣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人(一)字第八七一三六七六五號函釋規定後,對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予以放寬規定,其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故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向係依規定辦理年資採計提敘事宜,尚無法銜接原任幼稚園教師時所支薪級。

二、按上開說明,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請按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人(一)字第八七一三六七六五號函之規定辦理。至國小教師曾任鄉鎮公所附設托兒所保育員年資採計事宜,本部前以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八○六一七號函釋在案。另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人字第八七一三六七六五號函之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得予採計提敘薪級,至其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與上開規定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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