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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Q:【差勤請假】教師未辦妥請假程序離校,學校就可以記教師「曠職」嗎?曠職 會有何影響? 寒暑假或課後輔導有曠職的規定嗎?
類型: 教師權益QA
內 文

A:按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 ,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故原則上,教師請假後,如未經學校(校長)核准即離開學校,學校即可以教師「擅離職守」予以曠職處分。

[曠職]除了影響教師的出勤,會扣除曠職日數之薪給,也會影響年終的考核,超過2小時,該年度的考核就會考列四條一項三款,不但不能晉級,也沒有考核獎金,究竟,曠職的定義是什麼?那些情況會有曠職的問題?應該怎麼救濟呢?

所謂教師的[曠職],規定在[教師請假規則]中,「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以下我們從幾個可能與曠職有關的方向解析教師請假規則對於請假、曠職的規定。

一、不假外出視同曠職:雖然教師的上班時間與其他有固定時間的工作者有些許不同,上班的時間會依照主管機關或學校所訂定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定,大多都有明定教師每週的上班總時數與每日平均的上班時間,各校也會訂定教師的上下班起訖時間,因此若教師於在勤期間,因無課務就離開學校,此時,該行為恐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曠職的規定,不過,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如教師符合上述要件,自可請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若學校(校長)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於相當期間內作核准與否之決定,致教師請假未經核准而離校時,倘學校予以曠職處分,教師如有正當請假事由,仍得提出申訴將曠職處分撤銷。

二、請假不實可能發生的問題:在請假實務上,經常發生的還有請假不實的情況,也就是使用的假別與實際的請假事由不同,舉個簡單的例子:「曉華老師以公假名義請假進行研習,學校同意其申請並准假,但曉華老師並未依照時間前往研習,而是去辦理自己的事務,後來因同去的同事向學校檢舉,東窗事發,學校隨即撤銷他的公假並改記曠職一日」 上面的例子只是其中一種情況,實際的請假不實狀況需要依照個案判定,是否確實與請假的事由有不符的狀況,若發生教師實際上依規定請假並未有不實情況,然而學校卻認定該師有請假虛偽情事因此撤銷原本的申請,並對教師進行記曠職的處分時,教師針對曠職的處分可以提出申訴。

三、曠職與請假之救濟解析:曠職也是一種行政處分,要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收受曠職通知,即須提起申訴,否則超過了申訴提起的30天期限,就會失去對「曠職」救濟期待撤銷的機會,「曠職」確定後,並可能影響到年終成績考核。(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即須考列「四條一項三款」;未超過者,因為有曠課、曠職紀錄,仍須考列「四條一項二款」。) 另如果校長無正當理由而否准教師請假,教師也可以提起申訴來救濟。不過,如果老師有請假的需求,但學校針對老師所適用的假別否準,不要與學校發生「假別之爭執」,例如學校不給予公假,交涉未果下就先改請事假,然後再以申訴變更假別,否則一不小心,恐怕就落入「曠職」的深淵而得不償失了。

四、寒暑假和課後輔導沒請假的法律效果:另外,在寒暑假期間,非行政職的教師除了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所需日數須到校期間以外,若有擔任課業輔導教師,如果未請假而未到校或不假外出是否屬於曠職?首先,高中以下學校的寒暑假課業輔導,學生、教師都必須是自願參加,學校才可以安排相關課程。教師如果同意擔任課輔工作,因故無法按時授課,應儘早找到合適的人代課。如果找不到合適的代課人選,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另行安排授課教師,如果非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期間,此處並不適用教師請假時數的規定。如果已經安排教師授課輔導,卻無故未到校授課,雖然看似與上面的曠職概念相近,但這類事件並不適用教師請假規則的曠職或曠課規定。然而,如果教師已經同意擔任課輔老師卻無故未到,也沒有尋找代課老師,雖然不會有曠職或曠課的處分,但這種行為可能會被學校考核委員會納入年終考核或平時考核的評估標準中。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