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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教總新聞稿】為確保遴選為校舉才精神 全教總向監察院陳情調查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新聞稿
部門別: 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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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稿日期:2022523

為確保遴選為校舉才精神  全教總向監察院陳情調查

中小學校長遴選,旨在透過公開遴選方式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惟檢視近年來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結果,遴選機制幾乎已淪為替校長找出路的協調會,嚴重違背《高級中等教育法》校長遴選立法意旨。

今年三月以來,全教總多次召開記者會,揭露「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公然以「協調」方式,技術性讓轉任階段的出缺學校僅有一名候選人,導致學校面臨沒有校長候選人可選擇的窘境,以提高現職校長轉任的成功率。518日,國教署公布111學年度轉任校長名單公告後,果然如全教總日前預言,其轉任校長成功率高達100% ;而校長與轉任學校之配對,更與日前流出之名單相同。校長職位淪為利益團體分配的禁臠,遴選精神蕩然無存。

全教總認為,過去三階段(連任、轉任、新任)的作業遴選方式,讓校長協會有運作的空間,形成「為校長選學校」,無論過程與結果均嚴重戕害高中職校長遴選「為校舉才」的精神。

更讓人氣憤的是主管機關的消極態度,針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缺失,全教總多次向教育部建言,卻僅得消極怠惰不正面處理的回應,稱「現職校長參加遴選的選填學校屬於個人意願表達,而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職權是本於公平、獨立立場,為學校選擇合適領導人才,若校長僅選填1所學校,於遴選會中未獲同意連任或轉任,該校長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可選擇退休、參加新任校長遴選或回任教師。」全教總譴責教育部國教署敷衍塞責、消極不作為,正是縱容該校長協會肆無忌憚的幫兇。

除此之外,教育部還逾越法律授權為校長打造屆齡前一年得延任的空間,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表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亦即,現職校長僅有「出缺學校」、「連任原校」兩種選項,但國教署卻於「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3條制訂上位法未授權的「延任」方式:「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足見國教署處處曲意維護校長權益,不惜以犧牲學校教育品質為代價。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5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全教總以為,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理事長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卻利用其職權之機會喬志願,而致損害學校權益;國教署明知該協會預先協調已嚴重侵害遴選精神,卻消極以待、坐視情況更形惡化,更制定踰越上位階法的辦法,恣意保障渠等個人權益,凡此,皆有觸犯上述法令之嫌。

本案全教總已多次提醒國教署,惟該署迄今仍消極以對,實有失主管機關之責,為確保國立高中校長遴選,並維護出缺學校權益,全教總將於今日(5/23)記者會後至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並懲戒相關違失人員。

新聞稿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老師

▲全教總副秘書長兼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老師

▲全教總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副主委謝艾萍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