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長期關注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應併計退休年資議題,惟106年公告之退撫條例施行後,育嬰留職停薪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者,其年資方得採計,退撫條例施行前同樣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並未獲保障。
為落實工作與家庭照顧兼重的需求,同時滿足「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依法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的保障,全教總即於109年5月11日拜會立法委員伍麗華,提供修正條文草案版本,委請關心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案的伍麗華委員提案,同時,也感謝賴品妤委員提出相同條文之法律文書,使得本法案能於109年12月8日順利完成一讀程序,非常感謝立委伍麗華委員、賴品妤委員等的提案推動。
由於此法案能鼓舞兼顧工作與生活的親職工作者,多一個選擇陪伴子女成長的機會,也是國家性別平等理念的實踐,全教總期盼:本屆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召委能共同協助,儘速將此法案排入議程,推動此重要法案,能儘速通過,完成修正。
感謝伍麗華、賴品妤等諸位立法委員的提案,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案,順利完成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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