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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會員權益】防疫期間,教師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應發給加班費或補休,訴求完成。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
部門別: 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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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來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經在109年2月25日公布,為保障第一線教育人員生命與身體安全,以及職場衛生的促進,全教總發函教育部主張:

一、教育人員如果因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或是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的家庭成員,應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並核支代理課(職)務衍生費用。
二、教師如為配合學校防疫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外,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的協助時,學校應比照各校導護輪值,應允教師覈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教育部於109年3月24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023824號函回復本會略以「至所詢教育人員為配合學校防疫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外,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工作時,由學校依據實際防疫需求給予教職人員加班,其所需加班費釋學校狀況予以核支,不足部分核給加班人員補休。
 
教育部再於109年5月5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789號函知各校略以「為因應疫情期間各校教職人員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在上、下學或中午時間,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工作,其增加工作時數部分,由學校依據實際防疫需求給予教職人員加班時數,其所需加班費視學校經費狀況予以核支,不足部分核給加班人員補休,並依前述規定於1年內請畢,倘因辦理防疫工作確有再延長之需求,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放寬補休期限,以維護上開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