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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會員權益】經本會主張教育部再函知各校,防疫期間教師喪假實施,學校得經審酌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年內核給喪假。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
部門別: 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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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防疫措施,本會曾兩次函詢並建議教育部,如有婚喪假於期限內未請畢,應容許教師於疫情結束起算一年內申請婚喪假,學校不得拒絕。日前教育部更新「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covid-19(武漢肺炎)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內容:
 
1.婚假部分:在防疫期間,同仁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得經機關(構)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2.喪假部分:在防疫期間,機關(構)學校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同仁喪假,而同仁確有延後請喪假需求,機關(構)學校得審酌於同仁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核給喪假。
 
喪假部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再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週知各校:「有關學校於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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