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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會員權益】婚喪假可延長至疫情結束後一年內請畢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
部門別: 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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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防疫措施,本會曾兩次函詢並建議教育部,如有婚假於期限內未請畢,應容許教師於疫情結束起算一年內申請婚假,學校不得拒絕。日前教育部更新「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covid-19(武漢肺炎)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內容:
  1. 婚假部分:在防疫期間,同仁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得經機關(構)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2. 喪假部分:在防疫期間,機關(構)學校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同仁喪假,而同仁確有延後請喪假需求,機關(構)學校得審酌於同仁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核給喪假。
教育部109年5月4日再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A號函週知各校:
「本部業於109年5月4日通函(如附件)相關主管機關略以,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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