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完成技職教育法第25及26條修法
今日(10)立法院三讀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及第26條修正,修正後的第25條納入108年7月31日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與104年技職教育法制定實施前已在職的專任教師一樣,聘任爲專任教師都可不受須具備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的限制,109年的教甄就會適用。
其次,第26條的修正,不在法律裡明文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授專業及技術科目的專任教師,每六年必需至業界研究研習六個月,
相關的規定則授權教育部於子法中再行處置。
104年技職教育法公布實施,全教總即發布新聞稿質疑第25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的聘任,
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其配套不足,將造成學校聘任教師的爭議,主張應有日出條款,促成施細納入過渡期。
此次三讀修法如同將過渡期明文納入法律條文。
感謝張廖萬堅委員的協助,經歷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提案一讀、爭取介聘權益保障、行政機關協調修正方向,
促成108年11月27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成法案審議並排入院會二三讀。技職教育法的修正,維護教師的聘任權益及緩解學校在相關規定的執行困境,
教師的工會全教總,我們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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