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本次將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規定費用核實減除,財政部依據授權於108年11月8日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109年5月老師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於報稅年度有因職務所需支出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得在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內核實減除。
本案經全教總於108年8月15日發函表示 「教師自費參加各級學校所辦理之研習進修」(進修訓練費)都應該被認列,感謝財政部採納本會建議。除此之外,老師因職務所需所採購的教材及參考書籍(職業上工具支出)以及職業專用服裝費,各得在報稅年度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內核實減除,並已於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老師上網查閱相關規定。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薪資必要費用項目適用範圍及認列方式
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
薪資所得計算及必要費用減除疑義解答(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