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17 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 號令
茲夫妻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養育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 名以上3 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你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你有育嬰留停需求嗎?看過來,全教總幫你爭取到了!
一、本會曾就旨揭事項以107年11月7日全教諮字第1070000205號函文教育部,稱銓敘部日前核釋同時養育二名以上三足歲以下子女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之限制,秉於人口政策、社會保護功能與子女撫育,並不因所涉職業別而存有二致,爰本會建議解釋旨揭辦法相關規定,教育部業於107年11月2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200086號函回復本件業予錄案。
二、教育部接納本會之建議,於107年12月17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秉權責解釋旨揭辦法,並敘明教育人員同時養育二名以上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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