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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教總向會員報告】3分鐘看懂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重點與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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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教總向會員報告】3分鐘看懂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重點與本會主張

立法院近期(2018.05.219)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教總對於幼照法修法意見主要包含 :

一、降低班級人數、刪除「教保服務人員」的『服務』為「教保人員」。

二、對於擴大可以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採取反對立場。

三、希望提高獨立幼兒園行政編制。

四、護理人員編制納入國小班級數。

五、教保員擔任組長時補充教保員。

六、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提供園所資訊予家長,包含該園評鑑結果、立案班級數、師資配置情形等資訊

整個審查過程,委員關注的是增加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化幼兒園就讀人數,所以降低班級人數只被口頭支持,沒有實質支持降低的有效行動,班級人數自然就沒在這個大趨勢下被降低。詳細的對照如下:

壹、幼兒教育及照顧、機構與教保人員之名詞定義(第三條參照)

本會主張

一、刪除「教保服務人員」中的「服務」二字。

二、教保人員指從事幼教工作之第一線人員,有其專業教學及保育能力,與各年段教師並無差異,冠上「服務」二字與幼兒教育保育專業背道而馳。應正名為「教保人員」,有助於教保人員之專業形象之建立。

三讀通過

一、沒有修掉『服務』,評估這個關心層次曲高和寡,是否續推要評估。

二、本條新修正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型態多元,且為充分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因此,本法所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指:居家式托育、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與職場互助式;並保留教保服務人員之用語。

貳、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得委託非營利機構與民間企業辦理(第九條參照)

本會主張

本條之訂定將造成非營利幼兒園私有化,反對開放非營利幼兒園委辦與申請資格(含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公司),以維「教育之公共性」。

三讀通過

因為政府就是要衝量,有辦非營利的條件者幾乎都用上了,但是數量還是不夠,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之供應量,法條修改成得委託非營利幼兒園之對象擴及非營利機構等單位(公司)辦理。

叁、班級人數(師生比);幼兒園緊急安置幼兒,得不受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第十六條參照

本會主張

一、我國幼兒園師生比自民國70年至今竟從未下修,同時,國民小學已從25-29即可成班,至今幼兒園卻仍維持每班30人。

二、再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法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是以,降低班級人數(師生比),方能有效改善不利條件幼兒之照顧品質。

三讀通過

一、如全教總情勢分析,所以師生比部分維持原條文,未來要提單修條文,或是等下一波修法,需要評估。

二、新條文考量緊急安置幼兒除有超過每班幼兒人數及未符師生配置規定之情形外,亦有超過核定招收數額之可能,爰增列不受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肆、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機構各項資訊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第三十二條、四十一條、第五十四條參照)

本會主張

有鑑於幼兒園違法事項頻傳,主因在於家長對於園所資訊有限,幾乎全由園所單方面提供,而無從分辨真偽,因此,應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提供園所資訊予家長,包含該園評鑑結果、立案班級數、師資配置情形等資訊,以杜絕園所超收及雇用違法師資情形再次發生。

三讀通過

這部分各界立場和全教總一致。新條文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且於資訊網站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以及各項資訊公告。

另外,教育部對三讀的公開說明如下,可以協助大家了解官方想法、說法:

一、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兩部法律明確分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106426日制定公布,並於107323日施行,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以建立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使教保服務人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本次幼照法則朝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為立意進行修正,並刪除與教保條例重複規範的條文,使兩部法律各有明確的規範事項。

二、擴大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並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

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提供非僅限於幼兒園,應符應家長需求以提供多元選擇,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並將提供前開服務的機構統稱為「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於教保服務課程實施時間以外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又為使職場父母能安心托育,基於符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辦理幼兒園、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讓企業共同分 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任。

三、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並強化消極資格查調、機構各項資訊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為保障幼兒安全及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相關人員的消極資格,並定有進用教職員工後30日內應檢具名冊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另為保障幼兒權利,增加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情事、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的行為,違反者處罰鍰外,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另明定違反幼照法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為保障家長知悉的權利,增列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的資訊內容,包括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幼兒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 數額、減免收費的相關規定、核定的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另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的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等內容的規定,以使收費公開透明。

四、修正幼兒園超收的處罰規定,以利達成遏止幼兒園超收的目標

為有效減緩幼兒園超收問題,除罰則外,增列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於知悉幼兒園有超收情況的30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須返還父母或監護人所收取費用;未依規定返還費用,得另處罰鍰。

五、為保障幼兒乘車安全,規定幼童專用車(娃娃車)車齡不得逾十年,娃娃車如屆齡汰換,另研議補助措施

為保護幼兒乘車安全,本次修法納入幼童專用車出廠車齡不得超過10年,教育部將研議業者屆齡汰換的補助或相關措施。

六、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

為符應現場實務運作的需求,增列組長得由職員兼任,公立幼兒園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指派專任的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相關業務訓練合格的職員辦理;另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的資格得不受教保條例限制,並另定規範,讓幼兒園用人具彈性;另明定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應每二年接受專業訓練,以維護幼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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