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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教職員,月補償金餘額將於107年7月1日發放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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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630日以前退休教職員,月補償金餘額將於10771日發放

全教總關注退休夥伴支領月補償金之相關權益,日前行文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退撫條例)第34條第3項所規定補發餘額,全教總主張應於10771日撥付餘額(請參全教總函文)。

退撫條例第34條第3項:「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教育部107510日以臺教人字第1070061150號函回復全教總,並副知各主管機關、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等機關,說明段四明確回復:「……倘有餘額,由各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即10771日)發放……」。(請參教育部回覆函文)

綜上,補發月補償金餘額確定會在10771日發放,換言之,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夥伴按照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每月退休所得時,其內涵只有「優存利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不會有加計月補償金數額的情形

至於擬於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的夥伴,依據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選擇月補償金是無實益的,一定是選擇一次補償金。

全教總107年4月23日函

教育部107年5月10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