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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稿】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新聞稿
部門別: 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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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6511

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日前要求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級學校,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自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納入教師聘約,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於630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函報國教署。

過去幾年,各級學校行政同仁、教師為配合教育行政各種行政指導與校務視導,每每疲於奔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部國教署要求函報前揭統計表,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各界呼籲行政減量,讓教師專心教學的現在,顯得格外諷刺。

國教署或許會喊冤說,之所以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準則納入教師聘約,係「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明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防制校園霸凌、落實友善校園確實是中小學校園的重要校務,然而,防制校園霸凌早已明訂於「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第14條並將「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

與此相同的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同樣要求將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殊不知,「教師法」第14條早已明訂將下列情事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依此,「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要求將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根本多此一舉,教育部據此要求各級學校匯報,更是徒增校園紛擾,其實,就算沒有納入教師聘約,依現行法令即可有效防制校園霸凌,嚴重體罰或霸凌學生的教師,也會面臨不適任教師之懲處。

全教總主張,解決教育問題,要標本兼治,切忌迷信數字管理,要真正落實友善校園,減少校園霸凌,教育部與其要求各校彙整報表,不如儘快完成校園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建置。

為使校園行政減量,教師安心教學,全教總建議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刪除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應依對等協商原則,尊重各校與學校教師會之協商結果,教育部並應停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之匯報。 

新聞聯絡人: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
                                 
全教總政策部主任羅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