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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教總新聞稿】私校禿鷹手法大公開─射鷹良弓報乎大家知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新聞稿
部門別: 私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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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3年10月22日

私校禿鷹手法大公開
射鷹良弓報乎大家知
 
 立委昨天批判教育部大幅減少聘請會計師查核私校之費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批判教育部放任部分私校經營者,以商業手法取得最大利潤,遇到個案才團團轉,頭痛醫頭,風頭過去又偃兵息鼓。該會今天舉出四種個案型態,要求教育部從制度上痛下決心,為人民把關。

 
全教總表示,根據收集到的案例,他們將私校經營的不正常手法分為四類:

1.是甲校董事長到同縣市內他校蒐刮董事席次,以取得關鍵席次,藉由董事身份開始改變他校生態,進而用同一模式擴大經營。例如台南某私立高中董事長,今年取得另一校的三席董事,準備開始介入該校校務。

2.是利用新建校舍必須貸款,故意設定最短還款期限,使該校師生在短短幾年之間必須勒緊褲帶、攤還貸款還款;速度越快,學生所繳學費越難自我受益。

3.是以教育部修訂的董監酬勞上限當分紅目標(學費收入百分之一,且不高於一千萬)明明董事各有事業,卻掛專任董事,領取高額酬勞;明明學生數下滑,校務沒有進步跡象,卻以各學校階段教師兼主管的最高薪當作酬勞金。

4.
透過獎勵新生名義,大量採購董事所開的資訊公司庫存之電子用品,或將有壟斷用餐機會的學校餐廳委請親友經營,食材採購對象徹底封閉。

全教總提供四項破解方法:

1.
私校董監異動時,關係人三親等內,在席次異動之半年內,得由教育部報由檢調監視其帳戶金流,以減少董事買賣之情事。

2.
教育部應要求各校校舍貸款合約,每年攤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學生學費之一成,
以使學生能在就學期間享用自己的學費效能(有些是學貸),公股銀行應避免提供以十年內為還清貸款期限的校舍融資。

3.
教育部應重新檢討董監酬勞金的合適標準。對於經營不佳的學校,卻大幅調高董監酬勞,應比照金管會公布虧損上市公司之董監酬勞,由教育部公告各校董監酬勞金額,接受社會公評監督。甚至應訂定經營不佳之酬勞打折方案。

4.學校接受學費補助金額,超過該校歲出決算之六成以上時,應比照政府採購法,
以公開方式決定各種勞務採購或工程招標。

 
相關資料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100. 10. 13修正 )

第 1 條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 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第 3 條
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類型
內涵
對策
擴充版圖
非優質學校,對內減薪,對外蒐刮鄰校董事,意圖將剝削教職員手法推廣,牟取最大利益。
教育部對董監名單異動,應對三親等內監控帳戶半年。
加速還貸
以高比例學雜費用來加速償還銀貸一年達學雜費近三成(5.1億拿1.4億去還貸款)。
限制學校銀貸還款一年不得超過學雜費收入的1/10。
領取高酬
利用法定上限巧立專任董事,不計學校盈虧興衰,領取高薪。
教育部應參照金管會公告虧損公司之董監酬勞,對校務欠佳之董監酬勞予以公布
採購黑箱
直接採購董事之企業產品,或將校內餐廳委由親友經營。
歲入決算之6成以上為政府補助者(含學費補助者)準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