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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時鐘點費於本會力促下教育部統一規範支領方式,並已廢止國立學校支給原則。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
部門別: 集體協商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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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近期相關函文解釋,已對高國中小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方式統一規範,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本案相關發展說明如下:

1.94624日教育部召開會議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國中級高中職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8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1215日以書函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規範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等未有實際超時授課之事實,不得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衍生爭議。本會積極與教育部溝通該原則之妥適性。100418日教育部應本會訴求召開會議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決議回歸94年規定辦理。

3. 教育部101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94624日會議結論辦理

4.教育部於101323日函釋回復彰化縣政府詢問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94624日會議意旨不符之超時鐘點費發給規定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同年521日又函釋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5.教中辦101727日函示各國立高中職,配合教育部101521日函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     教育部101323日函

2.     教育部101521日函

3.     教育部101727日函


附記:1031020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同意超時授課鐘點費按週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