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近期相關函文解釋,已對高國中小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方式統一規範,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本案相關發展說明如下:
1.94年6月24日教育部召開會議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國中級高中職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年12月15日以書函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規範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等未有實際超時授課之事實,不得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衍生爭議。本會積極與教育部溝通該原則之妥適性。100年4月18日教育部應本會訴求召開會議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決議回歸94年規定辦理。
3. 教育部101年2月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辦理。
4.教育部於101年3月23日函釋回復彰化縣政府詢問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與94年6月24日會議意旨不符之超時鐘點費發給規定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同年5月21日又函釋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5.教中辦101年7月27日函示各國立高中職,配合教育部101年5月21日函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 教育部101年3月23日函
2. 教育部101年5月21日函
3. 教育部101年7月27日函
附記:1031020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同意超時授課鐘點費按週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