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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代轉】對教育部預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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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有關  貴部近日預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不同意見如說明段,敬請惠予採納,請 查照。

 

    明:

一、貴部101110日以臺人()字第101005874號函回復本會,其中說明三略以「未來修法過程仍將持續邀請  貴會及相關團體就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導師及專任教師不同工作屬性要慎研議,以尋求最大之共識。」然自該日起,  貴部並未再行召開討論旨揭法規,亦未踐行上述作為,幾乎僅依10114日會議紀錄之舊案預告,顯無接納異議及履行101110日函之誠信。

二、就內容而言,該案漏洞甚多,本會提出下列疑義供參:

(一)      該案為達完全可具體操作,各項指標咸以多項佐證資料為檢核,實已不下教師評鑑之作為;然若以教師評鑑而言,受評鑑者應達指標所需之工作條件及未達評鑑指標所需資源必須一併列出,而本次考核辦法之修訂顯然偏廢,只著重在抓出未達指標者。

(二)      就負向指標之一「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達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者」為例:該指標完全未限制要求繳交資料之上限,亦未責求行政單位整合報表,更未尊重教師對行政單位反向索取資料之平衡性,等於縱容行政單位得以無限制發放調查資料,長期各行其是。

(三)      再就另一正向指標為例「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我國各級學校多蔑視課綱及課程,常以全縣()活動或測驗(學科普測、模擬考)侵犯正常教學,所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之正當性並不具足,本款徒留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侵凌正常教學之空間。」

(四)      復就「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達三次以上,經查屬實者。」  貴部是否認定教師被選為某項會議之成員,即無以「教學輔導優先於會議」之理由不出席會議,或以出席會議為所有教師義務中之最優先事項,或以為行政單位可以就自身最方便開會之時間擇為會議時間,  貴部對此所預設之立場是否合於社會對中小學教育核心任務之認知?

(五)      本會曾就前臺南縣政府於9598學年度強制各轄內國中小均須評定10%以上教師為四條二款一事詢問  貴部,是否有事實證明此一措施具提昇前臺南縣中小學教師之士氣或工作表現,  貴部均無法回答;  貴部亦在97年元月承認臺南縣政府該作為欠缺法制上之合法性,然迄991224日臺南縣政府結束運作前,未見  貴部依法作有效糾正,任令亂政橫行四年,不僅戕害教師權益,且影響校園氣氛,破壞法律公信,至今未曾向渠等致歉,  貴部之公信實已自行破壞幾盡。

(六)      有關中小學校長之考核,在午餐弊案、花酒事件頻傳之際,居然未見  貴部劍及履及,速作檢視修正,斯等明確敗德犯紀之行止被遲滯處理,而牽動校園,逼教師勤於自證之羅網勤於鋪張,  貴部施政之緩急順序,令人費解。

三、本會以為「落實成績考核,誠為各方之共識」,但  貴部設想方向偏差,對於工作屬性不同迄未著墨,對於主管初評之要領及風範亦未倡明,徒以勒繩檢索為樂,除成為特定人員展現「魄力」之工具外,實無裨益校園之可能,爰具函反對此次修正及實施。

 

全教政字第101229號函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103568B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