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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國停止到校上課期間教師之權利義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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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停止到校上課期間教師之權利義務分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10.5.19
 
 
教育部110年5月18日公告之「因應疫情停課居家線上學習規劃」三大原則:
一、 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自 110 年 5 月 19 日(三)起至 5 月 28 日(五)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
二、 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採線上教學,學生居家遠端學習不到校,線上教學為正式課程,暑假期間不另行補課為原則。
三、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 5 月 19 日(三)至 28 日(五)配合停課,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
學校端措施包含學校教職員工以到校為原則,學校可依其網路頻寬、數位設備等資源情形評估,自行配置教師到校或採居家線上教學之人數。其中,教師採居家線上教學者,可採同步、非同步或混成線上教學方式,並應以下列情形為優先:
1.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有同住家人實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
2. 居住疫情警戒第三級區域。
3. 需於不同之疫情警戒區域間通勤者。
4. 懷孕者或有 12 歲以下小孩需照顧者。
教師出勤義務
按前開規劃,學校自行配置採居家線上教學之教師,應視同出勤,不生教師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情事。
倘教師有12歲以下小孩需照顧,原按規定可申請防疫照顧假、家庭照顧假、事假、休假等假別,其中防疫照顧假為不支薪假種(請假期間按日扣除薪給);現行規定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扣除薪給期間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按前開規劃教師有 12 歲以下小孩需照顧者,應為優先配置可採居家線上教學,自應無涉請假情事
教師課務義務
查教育部於101年5月21日函釋回復彰化縣政府詢問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且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核復同意教育部「支給規定:整學期超時授課,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
雖然規劃原則敘明為正式課程,但在縣市政府與學校端措施中亦敘明「課程、教學與評量方式,授權學校以彈性多元方式處理,並採從寬認定為原則。」,爰此,教師之課務義務應以達成課程計畫之學習內容、學習表現、學習評量為目的,學校得彈性多元方式處理,若未涉及代課情事,自無涉及鐘點費處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