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9年12月24日發布「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修正公務人員如請延長病假,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獎金的規定。
由於公教人員年終考核(績)評核制度並不相同,本次修正後將導致教師請延長病假時,無法依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領到年終獎金。
全教總110年1月8日發函提醒教育部,發布本(學)年度「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前,必須考量差異性並且保留補充規定內的部分內容,確保公立學校教師請延長病假,扣除請假日數有部分工作事實者,可以依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領取年終獎金,110年1月13日教育部公告「一百零九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時,確認採納全教總主張,因此公校教師請延長病假,扣除請假日數有部分工作事實者,可以領取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