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在費鴻泰委員協助下,爭取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納所得稅,自101年度之所得可以開始免稅,從達成學期中免稅時數,又再爭取到寒暑假期間時數,今年度(106)又再達成納入例假日時段的鐘點費。
學校是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學校每年1月初,會結算個人的上年度總所得,一般會由出納列出所得清單供教師核對,再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全教總提醒會員關心自身的權益,留意所得明細表上是否有排除應該免稅之鐘點費所得。
加班費性質的鐘點費
一、適用對象: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2) 教師至原校之進修部(學校)、補習學校兼課。
(3) 進修部(學校)教師至原校之日校授課。
(4) 依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支領課後留園加班費用應適用勞動基準法46小時或比照教師加班費時數70小時者。
二、可以免稅之一定節數:(包含例假日)
(1) 學期中每月不超過70小時:換算節數,每月高中職84節、國中93節、國小105節。
(2) 寒假不超過15小時:換算節數,高中職18節、國中20節、國小22節。
(3) 暑假每月不超過25小時:換算節數,每月高中職30節、國中33節、國小37節。
三、上下班時間認定:係指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小學應以6年級、國民中學應以9年級每週分配之學習總節數為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參考:教育部1020116函)
四、可以免稅之鐘點費項目:(詳參財政部1060904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