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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教總新聞稿】支持提升偏鄉教育品質 審慎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消息類型: 最新訊息公告、新聞稿
部門別: 政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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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1023

支持提升偏鄉教育品質  審慎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近年來各界對偏鄉教育發展頗多關注,對偏遠地區學校面臨的困境提出許多建議,為解決偏鄉學校「師資流動率高」、「師資人力不足」及「師資人才難聘」等問題,行政院已於今年518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並將於本周三併案審議。

    全教總認同積極改善偏鄉教育,提升偏遠地區教育品質,惟檢視待審版本,各委員關注面面相不一,全教總認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意旨,主要在有效解決偏鄉學校面臨的問題,應避免在法制化過程中製造更多爭議,以免衍生更多問題。

針對待審版本,全教總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定期舉辦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在地方政府設立偏遠地區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的規劃之下,有定期舉辦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之需求,中央政府除透過本法協助地方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更應該務實、即時的彙整地方辦理經驗,給予交流、改善的成長機會。

    二、反對設置專案教師:全教總認為,師資素質是教育品質的核心,要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就不能一味降低專任教師員額,不適合一方面主張教師聘請不易,一方面又直接拉出二分之一直接聘代理教師。

    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現況是正式教師聘請沒問題,一些教育部補助地方以非專任教師補助者,才會產生代理教師之需求。這些代理教師需求,或許可以針對性以具教師資格但是無法聘為專任教師之方式設計服務年限,輔以未來正式教師甄選加分。不適合直接設計培訓專班的方式,給予師資培育大學以及代理教師多餘的師資培育資源與時間付出,如此只是增加偏遠地區師資穩定之干擾。

    三、反對教師輪調機制入法:依現行教育法制,教育人員之任用已明訂於教師法或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就立法體例而言,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不宜另行處理,遑論輪調機制能否提升教育品質,解決偏鄉師資問題,仍有深入討論之必要,不應貿然入法。

    針對院版相關條文,全教總特別說明如下:

    第五條:有關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全教總支持行政院版本所設前提,也就是必須是「聯合甄選」、「介聘」、「接受公費生分發」、「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四種管道都招不到正式員額所需教師,方得為之。

    第六條:有關中央補助偏遠地區學校經費,支持行政院設立之七項具體內容,以及必須專款專用的要求。國民教育經費一般設算已經給了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在中央地方教育經費負擔明確化之前提下,設定項目是非常重要的做法,如此才可以達成真正的中央協助,而非地方卸責。

    第七條:校長遴選連任,支持行政院連任兩次版本,而非完全沒有限制。對於連任第二次,本會建議校務發展計畫書必須先通過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再送校長遴選委員會,以資周全。

    第八條:支持混齡編班以及教學,但是建議應該不分學生數,都給予原班級數應有員額。惟有不減少經費與員額,才能取得學校與社區真正的支持,否則將落入節省經費、漠視偏鄉之實,同時也沒有真正的給予偏鄉資源,各類經費都強調要多給,怎麼可以在基本員額降低標準。

    第十一條:支持行政院版降低學校行政負擔,並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也就是直接與學生相關之第一線教學輔導人員不減少,但是行政人員或是業務可以集中單一學校處理。

    第十二條:建議「教師專業發展」改為「教師專業支持系統」,以符合現階段中小學以教師專業支持系統為主的運作,更貼近教師需求。

    第十三條:對於補救教學不應消極的限定國英數,應該以學生個別需求為準,也就是偏遠地區學童必須有個別化學習需求評估,運用辦理特教的滿足個別需求方式來進行,不必設限。

    第十五條:本條例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已有多重經費支持,在中央依據財力等距地方的原則中,本來就有專業報送免限的規定,建議不要在法條中直接明定,避免直接衝擊中央與地方在教育經費之分攤規則。

    第十六條:支持區域教育資源中心之設立,持續對偏遠地區學校之課程、教學與行政給予協助,但要注意不適合發展成管考角色,又陷入過多行政控管事務。

    第十七條:非偏遠地區教師自願一定服務年數到偏鄉應支持,既然這是當事人與雙方學校合意為之,建議不必單一限制三年,可以在六年內為限即可,這也符合本法修法在年限上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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