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修訂與重要函釋】【瀏覽作業】 :::
標題:
【法律】修正國民教育法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其他】
內 文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27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45、46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
國民教育法
第45
、46條:學生申訴、再申訴規定及申訴
、
再申訴
評議委員會規定
第九章:國民補習教育,學校設進修部及相關規定
相關子法
依據第26條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依據第37條第1項 :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依據第39條第1項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依據第48條第1項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