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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教育部1120619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其他】
內 文

 

文號 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號令
修正要點
一、增訂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增修第五條之一)
二、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明定一學期及一學年之代理教師聘期起訖日規定。(增修第五條之二)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修正第十四條)
四、增訂代理教師給假及出勤規定:(增修第十六條之二)
(一)三個月以上聘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準用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留職停薪,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行政代理教師,寒暑假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採前項準用,而規定寒暑假須到校者,明定到校服務事項範圍,並應併計職前任教年資給予慰勞假
(四)代理教師兼行政職務,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112年8月1日施行。(修正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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