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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函釋】修正教師聘任前發生事實聘任後給假規定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差勤請假】
內 文
文號
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 (
文本
)
主旨
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說明摘要
三、經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
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
結婚
、
分娩
、
流產
、
配偶分娩
或
流產
及
配偶或親屬死亡
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
不含例假日
),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
四、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另本部上開106年2月16日函、109年12月23日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