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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函釋】修正教師聘任前發生事實聘任後給假規定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差勤請假】
內 文

 

文號 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 ( 文本 )
主旨
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說明摘要
三、經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流產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四、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另本部上開106年2月16日函、109年12月23日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