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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行政院1110715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型:
【勞動法體系】【各級學校】【差勤請假】
內 文
文號
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修正重點
一、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
給假日數(七日)
及給假期間;另增訂
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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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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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