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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成績考核】
內 文

 

文號
教育部110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
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重點
ㄧ、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不以連續為要件),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修正第三條)
二、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五條)
三、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第六條)
四、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第九條)
五、增訂考核會委員迴避之人數計算。(修正第十條)
六、修正先行發布之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並增訂救濟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七、避免主管機關過度干預學校之考核結果,落實適法性之監督意旨,修正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八、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核支代課鐘點費)。(修正第十九條)
九、修正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配合現行教師法有關終局停聘及暫時停聘之規定,修正停聘教師經復聘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之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修正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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