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8年11月19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139018B號令,
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
一、新增通報法源及適用通報機構(第一、二點):
(一)新增法源包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自殺防治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二)納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並將幼兒園修改為教保服務機構。
二、修正校安通報事件分類方式,區分為依法規通報事件(取消分級)及一般校安事件,其中再定義緊急事件,並明定附表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第四點)
三、修正通報適用人員,增訂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並刪除替代役役男。(第五點)
四、修正通報時限,依法規通報事件不得逾24小時,一般校安事件不得逾72小時,緊急事件至遲不得逾2小時 (第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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