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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令】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其他】
內 文

 教育部108年6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範圍及內涵。(修正第三條)
二、 修正國民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應採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於實作評量增訂聽力及鑑賞等評量方式。(修正第五條)
三、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修正第六條)
四、 增訂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評量結果之採計方式。(修正第八條)
五、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得採量化或質性描述。(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 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課程領域(國中增加科技領域),修正國民中小學畢業條件(維持有四大領域以上)。(修正第十二條)
七、 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辦理教育會考全國試務工作;另增訂教育部得將教育會考之一部或全部工作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並訂定其資格條件等事項。(修正第十四條)
八、 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實施期程,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自108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修正第十七條)
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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