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
茲夫妻同時育有2 名以上3 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所負履行照顧之責任及需求,宜有衡平考量之必要,爰參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養育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你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你有育嬰留停需求嗎?看過來,全教總幫你爭取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