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5462B號令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要點:
一、導師費修正為導師職務加給。
二、增列補助對象: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經費請撥,由每年度分二期撥付,修正為每學年分二期撥付,並修正相關期日規定。
四、增列準用教保費相關規定人員:
(一)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 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五、增訂公立幼兒園應按月撥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至各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不得以經費請撥作業時程為由而延宕。(☆☆此為107年3月21日全教總派員出席國教署會議時,主張應增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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