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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函釋】寒暑假期間課業輔導徵詢教師意願,無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之適用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差勤請假】
內 文

 

寒暑假期間,未兼行政職教師於非屬災害防救與全體共通性應返校日數期間,涉及擔任課業輔導與請假爭議,造成校內紛爭。

全教會(總)已請教育部釐清相關疑義,綜整相關結論如下:

一、回歸教育部101年5月28日函釋規定辦理。(教育部1010528函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課業輔導,應於學生自願參加之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

三、因故未能如期擔任課輔授課,宜由該教師先行覓妥適當之人員代授課程。如無法覓妥適當之職務代理人,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另行安排授課教師,且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

四、已安排擔任課輔授課,無故未到校授課,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之適用。

(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五、寒暑假課輔無故未到,亦未覓妥教師代課等情事,學校宜檢討是否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懲處標準,秉權責覈實辦理。(詳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附件:全教會1060303函文   教育部1061025回復書函      教育部國教署1061226回復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