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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寒暑假期間涉有如課業輔導等教學相關事項須否請假爭議說明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輔導課】
內 文

 

近期迭有會員教師反應,各縣市主管機關援引教育部96年書函之說明段,要求老師暑假參與課輔,如不能配合必須請假,本會除持續與教育部人事處就相關函釋間矛盾之處溝通與釐清外,整理相關說明與建議如次: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第一項)。」,同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第二項)。」,同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第三項)。」。

二、教育部曾於9846日發佈台國(四)字第0980055659號函,略以:「有關貴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課業輔導,應於學生自願參加之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原依教師意願安排之課輔課程如授課教師因故未能如期擔任課輔授課時宜由該教師先行覓妥適當之人員代授課程如該教師無法事先覓妥適當之職務代理人時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另行安排授課教師且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

三、又,教育部嗣後於101528日發佈臺人(二)字第1010092842號函,略以:「寒暑假課業輔導係基於學生自願參加之前提下,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爰教師於寒暑假課業輔導期間無故未到校授課應無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之適用。」。

四、惟本會接獲會員反應,部分縣市逕依教育部96102日臺人(二)字第0960147517號書函說明段,略以:「本實施原則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如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與日數,與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就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要求個別教師寒暑假課輔不能配合者應辦理請假事宜。

五、本會認為教師請假規則規範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得不用到校,僅涉及災害防救與《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所定『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依據教育部9846日及101528日函釋,如學校要求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參與課業輔導,應徵詢各該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若各該教師無故未到校授課,並無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曠職)之適用。爰各縣市主管機關援引教育部96年書函之說明段,要求課輔未到或未能配合者必須請假之措施,既無涉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並無實益外,更衍生無謂之紛擾

六、本會曾於10633日以全教諮字1060000018號發函教育部要求釐清過往衝突函文之爭議,教育部10654日以臺教人()字第1060031000號函復知:「因涉法規疑義,相關單位刻正會同研議中,俟有結論將另案函復等等。」。

本會仍持續透過電話、面會商議等與教育部人事處交涉中,訴求釐清爭端。相關行政指導,因不同時期做成不同解釋,其間之矛盾仍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為依據方為正辦,本會建議會員教師可先據前述說明回應與提示學校

FileStorage/files/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80055659號函.pdf

FileStorage/files/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092842號函.pdf

全教總法規中心10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