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詳參: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1060407
附件: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1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