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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育部1051213:訂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敘薪】
內 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50164406B號令訂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要點如下:
一、教師職前年資符合「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第二條)
二、教師職前年資符合「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第三條)
三、教師職前年資是否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之採認方式,及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累積滿一年之認定基準。(第四條)
四、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所涉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內涵、所稱「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及其採計提敘之程序。(第五條至第七條)
五、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第八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附件: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1051213 (含附表、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