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主要規範12歲到18歲的青少年,若觸犯刑事法規或有嚴重行為偏差時,應交由少年法院進行審判、保護措施,而未滿12歲之兒童則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處理。
在校園中,老師除了需要時刻提醒自己在與學生的相處當中,行為不可以觸犯法律或相關法規外,當學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上的條文或有嚴重偏差行為,應該如何處理,也是每個老師需要面對的問題。當有未滿18歲的青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或展現虞犯行為時,就必須適用「少事法」中針對少年的行為保護程序,以保護少年的權益並引導他們走向正確的道路。以下我們從「少事法」規範的對象、行為以及處遇方式逐一做簡要介紹。
首先,是「少事法」的規範對象:
一、適用對象與處理程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換言之,行為人已滿18歲者,回到普通《刑法》規定處理,而未滿12歲之兒童,不是用「少事法」,而是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輔導。而「少事法」所處理的案件類型主要可簡單地分為「少年觸法行為」及「少年虞犯行為」兩類。
1.少年觸法行為(刑事案件):當未滿18歲之少年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時,若經警察機關查獲,會移送至少年法庭,被害人或一般人發現有犯罪事實,也可以主動向法院申報。但以下幾種情形少年法庭可移送檢察官進行調查,而不是用「少事法」的少年事件保護程序:(1)絕對刑事案件:滿 14 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少年,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例如:殺人罪)者;(2)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 20 歲:少年在未滿 18 歲時犯罪,但法院收受案件(繫屬)處理中,少年已滿 20 歲者,即應移送由檢察官偵查,按刑事程序進行;(3)相對刑事案件:少年犯案時已經年滿 14 歲,依法官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法官也可以裁定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偵查。
2.少年虞犯行為(偏差行為):「少事法」中規定,少年的行為雖尚未構成犯罪,但少年已出現法定之偏差行為時,例如: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這樣的類型也同樣可以適用少年事件保護程序由少年法庭針對少年虞犯行為進行審理並做出處分。
二、保護處分:經過法官的審理,針對少年的觸法行為以及虞犯行為,法官會做出判決,決定用何種處分方式來矯正少年的行為。 「少事法」第42條規定了4種性質不同的保護處分以下說明保護處分種類: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訓誡由法官執行,以開庭的形式告誡少年法律常識及應注意的事項,如另被裁定「假日生活輔導」,少年就必須依照少年保護官指定的日期到法院報到、參加團體課程或勞動服務等。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保護管束期間內,少年應保持穩定正常的生活作息,遵守法律規定,否則若違反應遵守事項,將可能受到勸導、留置觀察等輕重有別的處罰,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撤銷保護管束。而被撤銷保護管束後,所剩餘的期間就得交付感化教育繼續處理。
3.安置輔導:針對特殊家庭背景、教養環境之犯罪少年,法官可能裁定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期間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
4.感化教育:過去的感化教育,是在「少年感化院」執行;現在則改在「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執行,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此時少年將受到監禁,會失去自由,但同時也能強迫學習、矯正犯罪。
附註: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許多不同的角色,以下簡單介紹:
- 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觸法或虞犯的行為成因,提出報告供法官參考。
- 少年保護官:監督、輔導受保護處遇之少年(兒童),評估成效供法官參考。
- 少年法庭法官:負責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裁定、執行及連結相關資源。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