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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Q:【刑事法─貪汙】什麼是貪污罪?校園中可能發生何種類型的貪污事件?老師不是公務員,為什麼有貪污罪的適用呢?
類型: 教師權益QA
內 文

A:教師經大法官解釋後已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然《刑法》中針對受到行政委託而行使職權的人員有「授權公務員」的規定,而具有公務員身分,因此還是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貪污」是專屬於公務員的一種刑法罪名,與普通的民眾可以接受他人委任做事不同,「公務員」因職權由國家賦予,不得在行政裁量時受到他人以利益方式影響,因此,凡是涉及公務員的行政職務時,公務員都不可以受他人的指示或請託行事,當然更不能收受利益而為他人做事。然而,教師是否屬於《刑法》處罰的公務員,其實有許多討論空間。今天我們嘗試從實務案件中說明在校園中可能發生的貪污事件。

 

1. 老師是不是刑法公務員:首先,我們要先確定「教師」到底是不是公務員?若教師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自然就沒有貪污罪的處罰。教師是否屬於公務員,需要從《刑法》對於公務員的身分定義開始討論:教師在公立學校工作不等於在行使國家統治權,與普通的警察、消防員或政府人員不同,教師並非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普通(身分)公務員。

然而,公務員的定義在《刑法》修正之後,納入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機關委任的人員,因為公立學校的教師在行使公共事務的工作中,也需要上級的主管機關將部分權力授權給直接執行職務的教師,並且需要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這種情況被稱為「授權公務員」。當此類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的教師涉嫌收賄的時候,就需按《貪污治罪條例》進行刑事訴追。

2. 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規定是什麼?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5 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可知,貪污收賄的概念顯而易見,也就是公務員在職務上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約定或收受不正利益,只要是對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所給付之「不法報酬」,無論數額或經濟價值高低,都可以算是「收賄罪」。

依照條文,我們可以把收賄罪簡單分為兩種類型:職務上之行為與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法定任務中,必須進行以及可以進行的行為,例如:警察臨檢、法官判決,這些行為都是公務員的職權範圍,做出該行為後並不違背其原本的職務。至於這個權限,無論是獨立處理或受上級監督或須會同他人處理都屬之。

例如:某A師對該校部分教科書採用的版本有參與選用,新學年度本就考量選擇B出版社為該科目教科書,B出版社業者為保證萬無一失,在契約訂定前以各式禮品與現金交給A師,希望選用自己出版社的教科書,後來該A師維持原本意見推薦B出版社,選用B出版社之教科書雖然不違背A師原本之職務,也並未動搖A師之行政判斷,然而收受賄賂的行為,不論是否最終影響職務上的行為,都符合收賄罪的犯罪要件,因此成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另一種「違背職務之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應該做的事情不去執行,或者不應該執行而去執行,或不按照正當程序進行,與公務員原本的法定職務有所衝突。例如:警察因為收賄不臨檢特定店家、法官收賄而做出違法判決。 這裡要強調,是否有違背職務上之行為,需要實際觀察公務員的實際行為才能判斷。即使看似是照著職務職權做事,但如果實質上違背了公務員的責任或義務,這個行為就被視為違背職務,而不是職務上的行為。

例如:某C師是公立學校教師,也負責總務工作。當他在校內進行建築維修和採購工作時,因接受D廠商委託,故意避開政府的採購法規定,將一個採購案件分拆成多個採購專案,每一個採購專案僅不超過10萬元,並要求D廠商須依照不同採購案給付對價之費用。老師本來應該秉持公正客觀的方式依法處理採購案件,收受D廠商之賄賂後,違背客觀行政原則圖利特定的廠商,已經違背其職務,故該教師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教師在進行行政工作時,因為獲得學校的授權,常常有機會針對行政事務有獨立判斷的機會,此時若收受金錢、不當利益,不論最後做出的判斷是否依法行政,都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須特別注意。

P.S:所謂「賄賂」不一定是以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價值之財物為之,也有可能是取得物品或提供其他對本人有利益的行為,這種類型我們就稱為不正利益,也就是雖不是金錢財物,但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欲望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