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權益QA] [ 瀏覽作業 ] :::
標題: Q:【輔導管教】老師有權利要求學生將校規規定的違禁品交給老師保管嗎?老師在保管物品時有沒有那些事項需要特別注意,物品損壞會有哪些責任?
類型: 教師權益QA
內 文

A:若學生所攜帶的物品影響上課秩序,老師可以視情況暫時保管該物品,但需特別注意不得侵害學生的所有權。

  在現在這個智慧型手機人手一支的時代,為了防止學生上課因手機分心,許多班級導師會統一將學生攜帶到學校的智慧型手機保管,還誕生了「養機場」的美稱。當然,老師若是基於輔導管教的目的,將影響學生上課的物品暫時保管,並於事後歸還,這麼做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在保管期間,某些行為可能讓老師不小心踩到侵害學生所有權的紅線,若再進一步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條文。以下我們從幾個方面來討論。

一、教師將物品「沒收」與「暫時保管」有何不同?

    首先,我們先釐清「沒收」與「暫時保管」的差異:「沒收」在刑法修正之後,在法律上有完整且明確的定義,所謂沒收是指在法院判決時,用來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之物品的所有權而予以強制收歸國庫的方式。簡單舉例:「發生鬥毆的武器、製毒或製作假鈔的工具、詐騙集團用騙術得到的贓款等」,這些協助犯罪的物品,經法院宣告沒收後,會由司法機關以公權力追繳,剝奪犯罪者對物品的所有權。

    這樣的定義,與老師所執行將學生物品保管一段時間的行為顯然有蠻大的差異,當學生攜帶會影響上課秩序的物品時,更恰當的做法應為「暫時保管」,也就是老師基於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與學生訂定一個簡單的寄物契約,由老師代替學生保管物品,等到不影響學生上課時(放學)再歸還給學生或交由法定代理人領回。這樣的保管方式並不侵害學生對該物品的所有權,僅是暫時保管的措施。

二、學生的物品由老師暫時保管,老師須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假設老師確實經過學生的同意,將學生的物品暫時保管,此時老師對該物品有幾項義務須特別注意:

    1.不得轉賣、轉送或為自己所有而侵害學生的所有權:極為少數的情況,老師可能會對保管的物品使用或另作處置,然而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教師對於暫時保管的學生物品若有據為己有、使用、轉賣、轉送他人等行為,就有可能符合侵佔罪的定義,對於這樣的行為,需負侵佔罪的刑事法律責任。

    2.教師、學校對於暫時保管的物品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對於毀損有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暫時保管是一種「代管」的狀態,對於保管的物品,教師、學校必須像對待自己的物品一樣盡保護的責任,也稱為「善良管理人」義務。未經同意,原則上也不得交由第三人代為保管,若該物品在保管的過程中,發生毀損或減少功能,使學生受有損害,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教師須對學生負損害賠償責任,將物品回復原狀或給予等價之損害賠償。

三、物品若是違法用品,老師除了依情況暫時保管外,還需如何處理?

    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點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老師發現學生攜帶不屬於違法、違禁的物品,足以影響學習或教學時,老師可以視情況暫時保管,在不影響學習或教學的情形下,還給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領回。 為了維護課程順利進行,老師針對學生攜帶會影響上課秩序的物品可以暫時保管,不過必須注意各項規定。情況允許時也應該尊重學生的意見,在維護學生權利的同時維護上課秩序。切勿用強制手段或不當方式進行,以免好心辦壞事,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