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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Q:【隱私權】在班級中,為了保護老師、學生的權益,想裝設監視器或錄影設備,有沒有法源依據呢,會不會有觸法的可能呢?
類型: 教師權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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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教室中裝設監視器,不但侵犯教室中師生之隱私權,對於因此換來的權益保障亦恐有輕重失衡的疑慮,可能還會產生更多爭議。以下我們從我國現行法制與隱私權保障的角度,來討論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為何有正反兩方不同的意見,而裝設監視器可能會產生哪些問題?

1.在教室裝設監視器有沒有法源依據呢?

    答案是沒有明確規定,現行的法規並沒有授權可以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監看師生的上課過程。為何法律授權如此重要? 因為憲法規定凡是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都應該由法律訂定授權,又稱「法律保留原則」。

    舉個例子:檢察官為了調查刑案,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法院申請監聽犯罪嫌疑人的電話。此時因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因此需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授權,以及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執行監聽行為,這樣才是屬於有授權的範圍。

    常有人說「法律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所以沒說教室不能裝監視器就是可以裝的意思。」但回到前面的法律保留原則,裝設監視器畢竟是侵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所有的侵害行為,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目前為止,並沒有法條直接授權可以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在教室裝監視器側錄學生的學習(參考憲法第22),況且在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明確禁止竊錄的行為,民法上也有關於隱私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機制。

因此,在未得到法律明確授權以前,其他看似正當的理由,例如:保障學生安全;防止霸凌、體罰或不當管教,都還是不能作為裝設並側錄的依據。

2.在教室裡可以主張隱私權嗎?

另一個討論的重點,到底教室是不是屬於公開的場所? 教室作為學生學習、教師授課的場所,看似公開的場域,為什麼裝設監視器會被反對呢?

首先我們要從隱私權的角度來討論,隱私權雖然並沒有明文在憲法的基本權利中,卻有大法官肯認其為基本權利的一種。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參考釋字第603號以及憲法第22)

然而隱私權在公開場合是否有保護的必要? 答案是肯定的,「有無隱私權合理保護的期待,不應以個人所處的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決定其是否應受憲法隱私權保障的絕對標準。即使個人身處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使用科技設備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的合理隱私期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這段話簡單的說,任何人即使身處公開場合,他人也無權在沒有法律授權以及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側錄或拍攝他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的生活內容。雖然教室是否為公共場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義,然而回歸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的立場,裝設監視器側錄師生在教室內的一舉一動,跟保護隱私權的內涵似乎也有所違背。

況且,在沒有使用影像的配套規範出來前,由誰規範影像的使用呢? 萬一該影像被有心人士作為其他用途時,產生的問題應該遠大於保護師生的最初考量吧! 換個方式思考,就算真的裝了監視器,利用侵害學生、老師的隱私權作為代價,而去防止不一定會發生的校園事件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也有非常大的討論空間。

綜合目前的實務見解,在教室裝設監視或錄影設備來側錄師生的上課內容,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未有法源作為該側錄行為的依據。另外,若在未告知側錄的情況下,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侵害民事人格權與教育基本法,需要特別注意。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