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寫在前面:
國民法官如何產生呢?
國民法官法於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規範每位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都有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資格。
選任國民法官的方式是以抽籤決定,也就是說即使符合資格也不一定會被抽到並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然而若被抽到後不依法參與之後的選任、審判程序,就可能有觸法的疑慮。
國民法官要審理那些案件呢?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國民法官目前所審理之案件限定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酒駕、故意殺人、傷害致死等)。民國115年開始納入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貪汙、擄人勒贖等),且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因此並非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會經國民法官審理。
1.學校教師是否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若恰好被抽中擔任備選國民法官,是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擔任國民法官雖然是義務,但義務履行仍會考量一般國民因年齡、職業、學業、生活或其他生理及心理因素。因此,學校教師可評估自身實際狀況決定。
2.我想參與國民法官制度,請假應該使用什麼假別呢?
倘若被抽中國民法官的學校教師有意願參與國民法官選任、審判,向學校請假時可以用「公假」作為請假假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因此若請假遭到學校否准,老師可以據此提出申訴要求學校依法准假。
3.擔任國民法官有什麼義務需要執行呢?
最後,若被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除了必須比照法官的相關義務以外(參考國民法官法第8條規定),本法對某些不當行為訂有刑責,例如不得受賄、洩漏評議秘密; 若未於選任期日、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拒絕宣誓等,可能面臨30,000元以下的罰鍰,需要特別注意。
P.S:國民法官法實際執行情況還有賴主管機關依照情形調整,若老師成為候選國民法官,實際執行情形應依照法院指示為之。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