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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Q:【國家賠償】學校內,發生公務員或公共設施侵害人民權利的事件,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什麼是國賠,國賠的類型有哪些,賠償的程序應該怎麼申請?
類型: 教師權益QA
內 文

A: 國家賠償(下稱國賠)主要是處理由國家對人民造成損害時的一種補償機制,類似於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依照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的規定,大致可區分為兩種樣態:公務員對人民造成的權利損失;或者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對人民造成的損害,以下就兩種不同的情形分別介紹:

    一、公務員的侵害責任: 實務上,國賠的公務員定義採廣義解釋,因此學校教師也是國賠法中所定義的公務員,而教師的教學行為也是本法行使公權力的一種。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觀察法條,無論故意或過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即符合國賠的申請要件,例如: 學校老師於學校不當管教學生使學生受有傷害、或老師對學生有不當言行導致學生受到名譽上之損害等。

    二、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 此處必須明確所謂公共設施所指的是什麼?一般來說,公共設施分為由公務機關設置管理的設施與委託他人管理的設施兩種,前者可能是學校、公園、道路等直接受公務機關管轄的設施,後者可能是風景區、山域、水域等由特定團體或個人所管理的自然景觀,若為私人建築或設施,就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

    此處我們僅針對可能在學校發生的部分討論: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 因工程瑕疵導致學校運動器材倒塌或因怠於維修讓學校電梯發生意外等。倘若發生上述兩種類型的事件,人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國賠呢?

    依照國賠法規定,想要申請國賠,必須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協商賠償事宜,當事人須先撰寫協商申請書,再與賠償義務機關磋商(參考國賠法第11) 若賠償機關拒絕協議或賠償申請,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賠償義務機關。 特別注意:國賠的書面協議程序是法定程序,若未踐行該程序,無論侵害事實是否明確,法院都可依程序不合法駁回申請。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國賠金額給付,一般來說若國賠案件確定,會由賠償義務機關先給付費用給申請人,然而,依國賠法規定,若公務員侵害人民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公有設施之侵害有應負責之人,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在給付賠償金給當事人以後,向該類人請求賠償。因此,國賠的金額並不ㄧ定是全民買單,實際應負責的公務員或負責人也須給付費用。

P.S:國賠請求權與民法相同,具有請求權時效,也就是超過期限就無法再請求賠償,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兩年,提醒各位老師勿錯過請求權時效。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