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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Q:【傷害罪】在學校,因為發生肢體衝突而導致受傷時,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類型: 教師權益QA
內 文

A:肢體衝突的發生,若造成身體的傷害,恐怕涉及刑法傷害罪的規定。

傷害罪解析:

    刑法的傷害罪,規定在第277287條,會觸犯傷害罪的要件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觀察刑法上的內容可以發現,傷害罪除了我們一般認知的傷害身體之外,傷害人之健康也是可以提告的,例如:「因為對方之傷害導致罹患憂鬱症、創傷後症候群,或者傷害後無明顯外傷的腦震盪、挫傷等。」

    因此,身體有無明顯外傷並不一定是判斷傷害罪的依據,而是要觀察行為對被害人實際造成的損害才能判定。另外,如果讓被害人的傷勢終生無法回復,例如:截肢、毀容、內臟受損等就會從傷害罪變成重傷害罪,刑罰的力道會加強不少,要特別注意。

    刑法上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例如:妨害名譽、恐嚇等,但傷害罪針對故意或過失都有處罰(參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第278條重傷害以及第284條過失傷害),因此,即使傷害行為非出於故意,只要證明行為人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無認識過失要件,或「明知其可能發生卻因自信而疏於注意導致犯罪結果發生」之有認識過失要件,仍然有可能被刑法處罰。

    除了刑法針對傷害行為的處罰外,若被害人想要求賠償,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爭取權益,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的範圍,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就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數額,至於賠償的實際金額,由法官認定傷害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因傷害行為所損失之利益判斷。

    所受損害指醫藥費、看護費、其他因受傷所支出之費用等,所失利益指無法工作被扣除之收入、工作能力減損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等。另外,若因為傷害行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根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綜上所述,當傷害行為發生時,無論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都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並配合民事訴訟獲得應有的賠償。

.S: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若要提告須於6個月內提出,然而重傷害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於追溯期內檢察官都可以依法起訴,針對不同類型案件,老師需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適用仍待事實情況與司法認事用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