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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規則】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
類型: 高中職委員會
內 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3118A號令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13條※
一年級學生有轉科或轉學之需求者,得於第一學期結束前,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或於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適性轉學;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